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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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4 招生领导和管理,实现招生工作标准??化、制度化的,根据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必须自觉实行公平竞争、公平选择、公开透明原则,德、智、体、艺、劳综合考核、概述、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大学全名、学校所在地及上级机关

第三条 学院全称: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Hu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湖南警察职业学院简称。

第四篇大学代码:12601

第五条 办学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1069号

第六条 本学院为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分会招生范围、招生对象

第七条 学院2024年面向全国16个省市招生、城市、自治区招生,省、专业计划分省、城市、以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数量为准。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考生(本省还包括参加对口招生和个人招生的考生)。司法行政警察专业湖南招收(学籍、户籍)16周岁以上、22岁以下(2001年9 月 1 日至 200 日78月31日出生),未婚。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院各类招生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2024年各招生专业学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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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报考司法行政警察专业的考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正确的行为,组织纪律性强,符合人民警察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思想政治道德要求,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政治检查。政治侦查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参照司法行政机关招录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具有下列之一的候选人,政审不合格,不被录取: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收容教育、被处以治安拘留;

(二)涉嫌犯罪尚未查明的;

(三)参加邪教组织等非法组织的;

(四)有吸毒史者;

(五)被免职;

(六)其他不适应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工作的原因。

第十七条面试、体能测试、身体检查、心理测评、政治考察时间、地点以学院公告为准。


第七章 志愿者报告

第十八条 考生必须在各省规定的志愿填报时间内填报志愿。报考学院司法行政、警务类专业的湖南省考生须在专业内提前填写志愿,报考学院普通专业必须填写高职院校志愿。


第八章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网上招生。

第二十条 学院司法行政警察专业招生安排由专家提前批准;普通专业安排在高职院校。

第二十一条 按各省(自治区)、各直辖市)招生条例决定高校备案比例。

第二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核每位考生的电子档案,对候选人档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公安类专业根据考生的文化素养和面试情况、体能测试、身体检查、心理评估、政治巡视综合情况。

第二十四条 普通专业录取时间,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专业。在同一年级申请人入档的情况下,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排序、各直辖市)考试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外语教学语言为英语。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的实际需要,司法行政警察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计划人数的10%。一般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七条 普通专业应根据学院学生管理模式和主要就业方向报考,除符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的思想政治道德规范外、身体和其他条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端正五官,身材匀称,精神健康;

(2) 无肢体残疾,没有明显的疤痕,没有纹身;

(三)无传染病等不适应警务训练和警务管理的疾病;

(4)无犯罪记录。

第二十八条 录取通知书按照考生高考报名时填写的邮寄地址统一邮寄。

第二十九条入学后,考生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指定网站或拨打公示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警务类专业新生录取,学校将进行全面审查。复试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者,转专业学习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学校管理与毕业福利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学生住校,实行警务管理,学生身着人民警察制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纪律。学院动员学生自愿购买医疗和意外险。学生在校期间意外受伤,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2002年第12号)。

第三十三条 学生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资格毕业,颁发文凭。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警察专业毕业生就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训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20号)和公安部等六部门执行;学院推荐就业的普通专业毕业生,双向选择。


第十章奖学金、困难补助金和学生贷款

第三十五条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完成学业,教职工实施“奖(奖学金)、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援助(助学金、勤工俭学岗位)、助学金(困难补助)“四合一助学项目。

第三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或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评估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拨款。

第三十七条 贫困生可在原籍地申请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7月至9月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县(市)报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学院不再组织大学生助学贷款。

第三十八条 学院提供勤工俭学岗位,通过多种渠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协助有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章节招生纪律

第三十九条 招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政策,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各项规定,接受纪律检查、监督与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招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接受考生及家长赠送的礼物、宴会,不收红包、礼金。

第四十一条 招生工作认真履行本章程中公布的承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严禁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招生,严禁与入场费相关的任何费用,严禁虚假招生宣传和非法招生。违反招生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一旦验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院2024年招生工作适用本章程。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创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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